为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按照《财政部⠼fontface="仿宋_GB2312">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新财金〔2025〕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管理办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3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制定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政策”。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fontface="仿宋_GB2312">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管理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和人民银行新疆分行的具体工作职责;第三章贴息政策,明确享受贴息的贷款范围、贴息率、贴息时间和计算方式,对单户企业贷款贴息上限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明确贴息申报流程、审核程序、各级各部门报送时间及要求;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对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等工作提出细化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执行日期,列明废止政策文件。
四、贴息率和贴息额
自治区实行统一贴息率,各地州市按照贷款本金金额的2.88%申请贴息,实际贴息率在不高于2.88%的限度内,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当年申请贴息资金情况和自治区贷款贴息资金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单户民贸民品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每年12月,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结算的通知,民贸民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12月27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承贷银行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3.贷款贴息资金企业申请表;4.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5.贷款发放凭证;6.结息凭证;7.还款凭证;8.承诺书;9.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六、企业发生违反贴息规定行为如何处理
若发现企业重复享受贴息政策,需全额退回财政贴息资金。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